关于邹城市和平加油城运用超越检定周期的计量用具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该单位运用的电子汽车衡归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用具,需自行定时检定或许送其他计量检定组织定时检定。该单位自2017年12月开始运用该电子汽车衡对外计量称重,以0.5元/吨的规范收取称重费用。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规则“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越1年。”该单位自2017年12月开始运用至今,已超越一年未对该电子汽车衡进行计量检定。

  1、责令立马停止运用超越检定周期的电子汽车衡;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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