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整治“鬼秤”!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第二批2件民生领域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第二批2件民生领域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其中,来宾市象州县蒙XX水产品摊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被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没款共7600元。案件具体如下:

  近日,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当将2kg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台秤上时,按电子遥控器不同的按键显示为不同重量。该电子台秤经象州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五项,《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1台(包括遥控器1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80元、罚款人民币4400元的行政处罚。

  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象州覃XX粮食收购店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象州县蒙XX水产品摊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近日,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产品摊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ACS-30kg型电子计价秤”能够最终靠按压秤上的“2、去皮”键后,再按压“单价1、2、3、4”键改变砝码虚增重量,其中最小的虚增重量为100g,最大的虚增重量为2000g。该电子计价秤经象州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商品量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ACS-30kg型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00元、罚款人民币6300元的行政处罚。(鲁利军 廖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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