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2023年版)

  本须知适用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和办理。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按照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布的《电子烟出口备案须知》等规定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依据检验测试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做技术审评。第十九条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内销电子烟产品的技术审评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网址:。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办理,网址:。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及配套烟具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及配套烟具等均须已通过技术审评,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1至4项资料。

  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收到申请后,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完成资料的线上审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申请资料具体实际的要求和申请材料参考模板见附件1和附件2。

  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来审查,需要补正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完成补正。

  1.产品技术审评申请设有“新增全新产品”和“新增已有系列新产品”两个入口。系列新产品是指产品及包装外观不同,或盒装单元内产品数量不同,其余特征参数完全一致的同款型产品。新增申请时,只需通过“新增全新产品”入口,完成同系列新产品中任意一款产品的申请资料提交,同系列的其余产品可通过“新增已有系列新产品”入口,引用已提交的产品信息,进行快捷申请。

  2.新增全新烟弹或烟具产品的申请时,需填报与其适配的产品。适配产品可选择自有产品或非自有产品。适配产品若为自有产品,且已完整填报申请资料并保存,可直接在适配产品列表中勾选该产品项。如适配产品也是待申请的新产品,则需按步骤先填报适配产品的所有申请资料并保存,然后继续完成主报产品的其余申请资料。选择非自有产品作为适配产品时,还需上传该产品被许可适配的授权书。

  3.为境外商标权人办理技术审评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签章的委托协议书(这中间还包括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办理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的名字及授权时限等)。

  4.产品设计(包括外观、结构、配方、原材料等)发生明显的变化,需重新登陆管理系统来进行申请。

  1.申请人应按照管理系统填报说明和信息提示的要求,规范完整填写、上报各项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账号注册信息一致(代理申请的除外),申请资料中同一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对应的主体一致;

  5.申请资料中的申报信息及附件等,均应为规范的中文,确需使用外文的除外;

  6.申请人应当向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称技术审评机构)实施。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将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前,应当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完成产品备案。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属于本须知中所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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